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算方法如下:
安排重度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安排其他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时间与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劳务派遣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残保金计算
残保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审核与申报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免征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政策更新整理得出,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