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平等就业原则
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相互选择原则
指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竞争就业原则
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人员等,国家和社会应提供特殊就业保障。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劳动就业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建议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这些原则,以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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