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规定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计算口径
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残疾人,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根据相关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比例。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残疾人职工不得在一个或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处理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未达到比例的后果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残疾人就业有明确的比例要求,并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实施细则,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达标,以履行其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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